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財政稅務系學會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5月03日經章程聯署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經章程聯署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03月24日經章程聯署通過 中華民國109 年10 月14 日章程聯署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財政稅務系學會(建工校區)(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組織之成立主旨在培養財稅專業人才,聯繫本系會員之感情,舉辦有益身心健康充實知識之活動。
第四條 本會之一切活動、設施必須尊重學生會及學校行政體系密切配合,以達教育之效果。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燕巢區深中路 58 號管一大樓 409A。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凡本校四技日間部財政稅務系之同學為會員,皆應繳交系會費,非繳交者不享有繳交系會費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不分男女、年制、級別,享有平等之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 會員有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表決權及提案權。
第九條 會員有權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但須有確實理由且需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條 監督系學會事務執行及查核系學會資產之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使用本會所有資產但須符合本會資產使用辦法。
第十二條 會員有擔任本會幹部之權利,且所有幹部皆須為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有瞭解本會組織之運作、活動設計及財務收支狀況之權利,並得適時在會員大會向本會提出質疑與糾正。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協助本會運作之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不得譭謗本會,若有足以危害本會榮譽之虞者,得建議學校懲處。
第十六條 凡經本系退學、轉學、休學、畢業及轉系者即失去會員資格;輔系及雙主修非以本系為第一主修者不具有會員資格;延畢生不具會員身分,本會只保障其正常大學四年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統籌一切,屬最高權力單位。
第十八條 本會輔導老師乃聘請本系主任擔任之。
第十九條 輔導老師下設會長一名由會員經過選舉投票選出。
第二十條 本會另設顧問一人,輔導會長相關事宜,並由上一任會長擔任之。
第二十一條 會長名下設兩名副會長,一名為行政副會長,一名為活動副會長,由會員經過選舉投票選出。
第二十二條 系會組織各組設組長一人,可由顧問建議,再交由會長及副會長遴聘;組長有權選任組員,交予會長及副會長核聘。
第二十三條 系會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負責。
(二)召開會員大會之權力。
(三)代表本系參與學校會議、學生會會議及系學會委員會會議。
(四)代表本會傳達會員意見予學校,與學校進行直接溝通。
(五)統籌本會活動一切事前計畫。
(六)調配本會各組間工作之認屬。
(七)倡導本系之知名度讓本系聲名遠播。
第二十四條 副會長職權如下:
(一)行政副會長:
第二十五條 各組職權如下:
(一)活動組:
(二)美宣組:
(四)攝影組:
(五)資訊組:
(六)總務組:
(七)出納組:
(八)公關組:
(九)器材組:
(十)家族組:(已取消)
為了使本會會員間情感更緊密,把一至四年級所有會員劃分為十個家族。方式為會員學號最後一碼界定,例如:C107162116,尾碼為 6 為六號家族,依此類推分為零、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號家族。藉此更落實財稅大家庭的理念。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由全體會員組成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列之:
(一)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及對各幹部提出不信任案之質詢權。
(二)制訂或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三)經費預算及會費使用之審核,聽取財務結算報告。
(四)聽取檢討並訽問有關本會之各項活動、行政及決策。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
第一節 選舉
第二十九條 會長由本系全體系會員經由選舉投票選之,最高票者當選 本會會長。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 且有效票數需達三分之一始為有效選舉;若為同額競選時,則當同意票票數大於反對票票數該組候選人始為當選;若為多組競選 時,則由得票數較高之候選人當選。
第三十條之一 若當選無效,可於開票日後兩個星期內進行補選。如補選再無通過,需於兩個星期內請輔導老師推派人選並完成投票。
第三十一條 會長候選人需為本系一、二、三年級會員且須有繳交會費之紀錄,且前一學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須達 70 分以上或班級排名須為全班前二分之一使得報名參選,亦可以由輔導老師推派方得參選。
第三十一條之一 若無候選人則請輔導老師推薦人員參選。
第二節 系學會幹部罷免與正副會長改選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會長如因故喪失學籍時,由會內推派一副會長繼任。若會長、副會長均缺席時,由活動組長召開會議由幹部中選出新任會長、副會長。
第三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不得繳交罷免申請書。
第三十四條 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本會繳交罷免申請書,並於兩周內招開會員大會決議之。
第三十五條 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收到罷免案申請書後兩週內招開會員大會並提出答辯書。
第三十六條 罷免案須經會員大會之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三十七條 罷免案通過後,由本會內部推派一名副會長擔任會長,經由會員大會同意後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幹部如因故造成本會名譽、財產嚴重受損者,除依法追 究金錢損失及名譽其他相關損失外,本會會員經組織章程第三十四條規定,得向本會繳交罷免申請書,並於會員大會提出不信任案。
第六章 系會費收取機制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四學年計算,除中途轉學、轉系或復學進入者,系學會費應於新生入學時繳交給出納組長,一次收齊 1800 元整。
第四十條 會員因中途辦理轉學、轉系、休學、或退學者可辦理退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費標準:
第四十一條 因中途辦理轉學、進入本系就讀者,自辦理註冊手續日起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為本會之會員,有補交剩餘學期數之系學會費之權利。
(一)補繳標準:
1. 總務組得在知悉本會有轉入新進會員之時,由總務組長或出納組長向新進會員本人說明繳費相關事宜,並收取該會員應補繳之系學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系會員若有家境清寒或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家境特殊等情況者,得依流程向本會提出系學會會費減免乙案。
(一)減免標準:
1. 應由本人於特殊事情發生之當學期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至本會辦公室向總務組長提出申請辦理減免相關事宜。
第七章 系資產使用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會之各項資產除不可外借之硬體設備外,借用須填寫「財政稅務系學會財產出借單」,並須由本系會之幹部簽名核可方得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之社團評鑑本為本會重要資產,非本系會員不得借閱,須填寫「財政稅務系學會財產出借單」經由本系會之幹部簽名出借方得於社團辦公室內借閱。
(一)如本系會幹部有借出社團辦公室之需求,須填寫「財政稅務系學會財產出借單」,並經由借用人之外的幹部簽名後方得借閱。
第四十五條 本會之資產若係為本會活動使用,則於活動結束後一個禮拜內歸 還;若為會員個人借用,重要資產須當日歸還,其他資產得最遲於隔日歸還,如遇特殊情況,需先行告知器材組長,並經過其同意方得出借。
第四十六條 如延遲歸還卻並未提前說明或通知,將停止出借方再次出借本會資產資格,為期一個月。
第四十七條 損壞本會資產者,須將損壞資產恢復原狀,若無法恢復原狀則需全額賠償。
第四十八條 保管本會之資產而遭非人為因素受損、遺失者,須賠償該資產之帳面價值之半數。
第八章 經費補助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會之幹部參與研習營,以增進學生自治組織及增加領導能力方面予以補助活動經費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 系隊補助依本會系隊管理辦法辦理。
第九章 章程之修改
第五十一條 章程之修改申請案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聯署或是全體系學會幹部同意方得提出。
第五十二條 章程修改申請之提出需附修改相關佐證資料。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訂,以聯署書方式,全體會員二分之一簽署同意並提 請輔導老師同意,方可通過,或是交由會員大會決議,會員大會 出席人數須達全體會員之二分之一並由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 方得通過、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有另訂實施程序之必要者,得以另訂之。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學會(建工校區)
系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章程聯署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章程聯署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章程聯署通過
第一條 凡本校日間部大學部財政稅務系之同學為本會之會員,皆可加入系隊。
第二條 系隊成立需有球隊隊長及球隊經理兩職位,且成員人數需6人(含)以上,成員人數含系隊隊長,不含球隊經理。
第二條之一 系隊練習時應填寫系隊點名單,該點名單填寫完畢或其當學期最後一次練習後須繳回本系學會辦公室。
(一)系隊應於每學期初由系隊隊長繳交系隊成員名單。
(二)如有隊員入隊或退隊,須填寫系隊入隊單、系隊退隊單。
第三條 系隊費之繳交以入隊至退隊期間之計算,不論在隊時間長短共繳交之金額為 150 元整,隨時期必要得以調整,須附相關證明。
第四條 本系系隊每學期可向系學會申請系隊經費補助。
(一)補助項目:
(三)若系隊經營上發現怠慢或無積極運行系隊等狀況,本系學會有權停止給予補助等援助直到恢復狀況為止。
第五條 此辦法之修改須經全體幹部同意並提請輔導老師同意方可通過。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財政稅務系學會(建工校區)(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組織之成立主旨在培養財稅專業人才,聯繫本系會員之感情,舉辦有益身心健康充實知識之活動。
第四條 本會之一切活動、設施必須尊重學生會及學校行政體系密切配合,以達教育之效果。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燕巢區深中路 58 號管一大樓 409A。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凡本校四技日間部財政稅務系之同學為會員,皆應繳交系會費,非繳交者不享有繳交系會費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不分男女、年制、級別,享有平等之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 會員有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表決權及提案權。
第九條 會員有權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但須有確實理由且需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條 監督系學會事務執行及查核系學會資產之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使用本會所有資產但須符合本會資產使用辦法。
第十二條 會員有擔任本會幹部之權利,且所有幹部皆須為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有瞭解本會組織之運作、活動設計及財務收支狀況之權利,並得適時在會員大會向本會提出質疑與糾正。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協助本會運作之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不得譭謗本會,若有足以危害本會榮譽之虞者,得建議學校懲處。
第十六條 凡經本系退學、轉學、休學、畢業及轉系者即失去會員資格;輔系及雙主修非以本系為第一主修者不具有會員資格;延畢生不具會員身分,本會只保障其正常大學四年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統籌一切,屬最高權力單位。
第十八條 本會輔導老師乃聘請本系主任擔任之。
第十九條 輔導老師下設會長一名由會員經過選舉投票選出。
第二十條 本會另設顧問一人,輔導會長相關事宜,並由上一任會長擔任之。
第二十一條 會長名下設兩名副會長,一名為行政副會長,一名為活動副會長,由會員經過選舉投票選出。
第二十二條 系會組織各組設組長一人,可由顧問建議,再交由會長及副會長遴聘;組長有權選任組員,交予會長及副會長核聘。
第二十三條 系會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負責。
(二)召開會員大會之權力。
(三)代表本系參與學校會議、學生會會議及系學會委員會會議。
(四)代表本會傳達會員意見予學校,與學校進行直接溝通。
(五)統籌本會活動一切事前計畫。
(六)調配本會各組間工作之認屬。
(七)倡導本系之知名度讓本系聲名遠播。
第二十四條 副會長職權如下:
(一)行政副會長:
- 協助會長統籌及推動會內事務。
- 會長因事缺席,代理會長處理相關事項。
- 擔任會長之左右手,隨時提醒會長避免發生遺漏事項。
- 協助會長召開及通知各項會議。
- 協調幹部行政工作上的問題。
- 提醒幹部行政工作計畫之進行度。
- 協調系內同學之意見。
- 若是活動副會長因事缺席,得代理處理相關事項。
- 協助會長統籌及推動會內事務。
- 擔任會長之左右手,隨時提醒會長避免發生遺漏事項。
- 協調幹部活動上工作的問題。
- 活動中各組工作進度追蹤。
- 提醒幹部活動工作計畫之進行度。
- 協調系內同學之意見。
- 若是行政副會長因事缺席,得代理處理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各組職權如下:
(一)活動組:
- 帶動本會積極活潑之氣息。
- 各個活動交誼與育樂之引導者。
- 協助各組控制秩序及帶領活動氣氛。
- 協助本會活動之宣傳。
- 推展本系之精神標誌及本會主旨。
- 其他交辦事項。
(二)美宣組:
- 配合本會活動海報之設計宣傳。
- 佈置場地、製作邀請卡、感謝卡。
- 所有宣傳資料之張貼與清理。
- 邀請卡、感謝卡之發放。
- 其他交辦事項。
- 本會行政資料予以電子化及備份至雲端硬碟。
- 各個資料文書排版。
- 所有電腦化資料之編打與存檔。
- 統整各項會議記錄。
(四)攝影組:
- 本會活動之攝影。
- 攝影器材及照片之保管。
- 活動照片之編撰與整理。
(五)資訊組:
- 本會資料予以電子化及備份至雲端硬碟。
- 本會網站、社群軟體及相關資訊網路平台之設計及更新。
(六)總務組:
- 詳細記錄每次活動之收支情形。
- 會內活動結束後,合計所花費之金額;若為聯合活動,則結束後與聯合科系協調訂之,兩者皆須列出明細予以徵信。
- 審核本會各活動之預算。
- 適時查核其帳簿之完整。
- 保持量入為出的總務理念。
- 定期公佈上月份之帳冊。
- 學校及學生會之核銷。
- 保管本會領款之印鑑並於領款前與出納組核對領款金額有無錯誤。
- 其他相關事宜。
(七)出納組:
- 每月查核領款憑證。
- 每月核對帳列與存款有無出入。
- 支出與收取活動之相關費用及收入。
- 整理領款憑證。
- 保管本會之存摺並與總務組核對領款金額有無錯誤。
(八)公關組:
- 活動有關單位之聯繫。
- 做好與各系系學會及活動相關團體之親善關係。
- 找尋協辦廠商贊助本會活動。
- 活動進行中之招待事宜。
(九)器材組:
- 控管各活動之器材。
- 保管與維護本會之資產。
- 定期清點本系之資產。
- 落實資產出借及歸還登記。
(十)家族組:(已取消)
為了使本會會員間情感更緊密,把一至四年級所有會員劃分為十個家族。方式為會員學號最後一碼界定,例如:C107162116,尾碼為 6 為六號家族,依此類推分為零、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號家族。藉此更落實財稅大家庭的理念。
- 維繫各家族運作。
- 系學會與會員間的溝通橋樑。
- 維護以增進會員情感。
- 接收以整合會員意見及建議。
- 於活動時協助各組進行。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由全體會員組成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列之:
(一)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及對各幹部提出不信任案之質詢權。
(二)制訂或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三)經費預算及會費使用之審核,聽取財務結算報告。
(四)聽取檢討並訽問有關本會之各項活動、行政及決策。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
第一節 選舉
第二十九條 會長由本系全體系會員經由選舉投票選之,最高票者當選 本會會長。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 且有效票數需達三分之一始為有效選舉;若為同額競選時,則當同意票票數大於反對票票數該組候選人始為當選;若為多組競選 時,則由得票數較高之候選人當選。
第三十條之一 若當選無效,可於開票日後兩個星期內進行補選。如補選再無通過,需於兩個星期內請輔導老師推派人選並完成投票。
第三十一條 會長候選人需為本系一、二、三年級會員且須有繳交會費之紀錄,且前一學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須達 70 分以上或班級排名須為全班前二分之一使得報名參選,亦可以由輔導老師推派方得參選。
第三十一條之一 若無候選人則請輔導老師推薦人員參選。
第二節 系學會幹部罷免與正副會長改選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會長如因故喪失學籍時,由會內推派一副會長繼任。若會長、副會長均缺席時,由活動組長召開會議由幹部中選出新任會長、副會長。
第三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不得繳交罷免申請書。
第三十四條 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本會繳交罷免申請書,並於兩周內招開會員大會決議之。
第三十五條 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收到罷免案申請書後兩週內招開會員大會並提出答辯書。
第三十六條 罷免案須經會員大會之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三十七條 罷免案通過後,由本會內部推派一名副會長擔任會長,經由會員大會同意後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幹部如因故造成本會名譽、財產嚴重受損者,除依法追 究金錢損失及名譽其他相關損失外,本會會員經組織章程第三十四條規定,得向本會繳交罷免申請書,並於會員大會提出不信任案。
第六章 系會費收取機制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四學年計算,除中途轉學、轉系或復學進入者,系學會費應於新生入學時繳交給出納組長,一次收齊 1800 元整。
第四十條 會員因中途辦理轉學、轉系、休學、或退學者可辦理退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費標準:
- 會員於開學日(含)之後而未逾該學期三分之一完成轉學、轉系、休學或退學手續者,可申請退回當期系學會費三分之二及剩餘學期系學會費。
- 會員於開學日(含)之後逾該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完成轉學、轉系、休學或退學手續者,可申請退回當期系學會費三分之一及剩餘學期系學會費。
- 會員於開學日(含)之後逾該學期三分之二完成轉學、轉系、休學或退學手續者,所繳之當學期會費,不予退費,但可申請退回剩餘學期之系會費。
- 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學、轉系、休學、退學申請表)及填寫退費申請書。
- 退費期限為完成轉學、轉系、休學或退學手續完成後一個禮拜內,請本人或代理人向總務組簽收及領取,未於期限內辦理退費手續,將不予以退費。
第四十一條 因中途辦理轉學、進入本系就讀者,自辦理註冊手續日起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為本會之會員,有補交剩餘學期數之系學會費之權利。
(一)補繳標準:
- 會員於開學日(含)之後辦理註冊手續完成,未逾該學期1/2需補繳當學期至畢業前剩餘學期數之系學會費;若於該學期1/2後需補繳當學期1/2系學會費及至畢業前剩餘學期數之系學會費。
- 會員於開學日(含)之後逾該學期二分之一辦理註冊手續完成,需補繳至當學期二分之一及至畢業前剩餘學期數扣除當學期之系學會費。
- 每學期系學會費收取費用以新台幣 225 元整為計算標準,遇小數時四捨五入計算之。
1. 總務組得在知悉本會有轉入新進會員之時,由總務組長或出納組長向新進會員本人說明繳費相關事宜,並收取該會員應補繳之系學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系會員若有家境清寒或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家境特殊等情況者,得依流程向本會提出系學會會費減免乙案。
(一)減免標準:
- 會員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且附證明者。
- 會員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且附證明者。
- 會員情況特殊者。
- 以上減免標準得由會長親自了解後,決定減免與否,並將結果呈報於本會輔導老師。
- 符合前項第一款減免標準之會員,系學會會費減免全額的三分之二。
- 符合前項第二款減免標準之會員,系學會會費減免全額的三分之一。
- 符合前項第三款減免標準之會員,系學會會費減免金額由會長呈報於本系系主任,並且由會長與本系系主任共同討論決定減免金額。
- 應由本人在申請期限內攜帶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至本會辦公室向總務組長申請辦理減免相關事宜。
- 申請期限為開學後兩個禮拜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候。
1. 應由本人於特殊事情發生之當學期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至本會辦公室向總務組長提出申請辦理減免相關事宜。
第七章 系資產使用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會之各項資產除不可外借之硬體設備外,借用須填寫「財政稅務系學會財產出借單」,並須由本系會之幹部簽名核可方得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之社團評鑑本為本會重要資產,非本系會員不得借閱,須填寫「財政稅務系學會財產出借單」經由本系會之幹部簽名出借方得於社團辦公室內借閱。
(一)如本系會幹部有借出社團辦公室之需求,須填寫「財政稅務系學會財產出借單」,並經由借用人之外的幹部簽名後方得借閱。
第四十五條 本會之資產若係為本會活動使用,則於活動結束後一個禮拜內歸 還;若為會員個人借用,重要資產須當日歸還,其他資產得最遲於隔日歸還,如遇特殊情況,需先行告知器材組長,並經過其同意方得出借。
第四十六條 如延遲歸還卻並未提前說明或通知,將停止出借方再次出借本會資產資格,為期一個月。
第四十七條 損壞本會資產者,須將損壞資產恢復原狀,若無法恢復原狀則需全額賠償。
第四十八條 保管本會之資產而遭非人為因素受損、遺失者,須賠償該資產之帳面價值之半數。
第八章 經費補助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會之幹部參與研習營,以增進學生自治組織及增加領導能力方面予以補助活動經費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 系隊補助依本會系隊管理辦法辦理。
第九章 章程之修改
第五十一條 章程之修改申請案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聯署或是全體系學會幹部同意方得提出。
第五十二條 章程修改申請之提出需附修改相關佐證資料。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訂,以聯署書方式,全體會員二分之一簽署同意並提 請輔導老師同意,方可通過,或是交由會員大會決議,會員大會 出席人數須達全體會員之二分之一並由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 方得通過、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有另訂實施程序之必要者,得以另訂之。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學會(建工校區)
系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經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章程聯署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章程聯署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章程聯署通過
第一條 凡本校日間部大學部財政稅務系之同學為本會之會員,皆可加入系隊。
第二條 系隊成立需有球隊隊長及球隊經理兩職位,且成員人數需6人(含)以上,成員人數含系隊隊長,不含球隊經理。
第二條之一 系隊練習時應填寫系隊點名單,該點名單填寫完畢或其當學期最後一次練習後須繳回本系學會辦公室。
(一)系隊應於每學期初由系隊隊長繳交系隊成員名單。
(二)如有隊員入隊或退隊,須填寫系隊入隊單、系隊退隊單。
第三條 系隊費之繳交以入隊至退隊期間之計算,不論在隊時間長短共繳交之金額為 150 元整,隨時期必要得以調整,須附相關證明。
第四條 本系系隊每學期可向系學會申請系隊經費補助。
(一)補助項目:
- 每學期可申請固定補助經費 1000 元整。
(三)若系隊經營上發現怠慢或無積極運行系隊等狀況,本系學會有權停止給予補助等援助直到恢復狀況為止。
第五條 此辦法之修改須經全體幹部同意並提請輔導老師同意方可通過。